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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在职博士生培养工作有关事宜,可在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导师指导、院系科研等工作,参加学位授予等必要的基础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论文阶段。

(1)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要求在职博士生在学位论文撰写之前应结合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开题报告、论文工作中期检查,以及学位论文的编写等材料。

(2)申请答辩后,应在三个月内举行一次全国统一的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会,由学校有关专家和学科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论文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学风、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研究成果及发表论文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

社科院在职博士

(3)论文评阅。

(4)论文答辩。

(5)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决议及有关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应是在申请学位的同时对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社科院在职博士

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发现等,应同时附送对该成果的学术评价、签定材料、使用部门的意见的复制件以及签定材料、使用部门的复制件等。

(五)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